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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8 网络“流量劫持”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1日08:16:30 点击次数:68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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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8,付宣豪等人 网络“流量劫持”案,这是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判决,判决表明,从现在开始,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会构成犯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付宣豪等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同时再将劫持的用户流量出售获利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余

法院被告人付宣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他相关人员获得相应刑罚。

此案之前,对劫持流量行为,一般给予民事责任追究,而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此案是先例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1. 流量劫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IP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从而获得用户流量。

2. 流量实质上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取他人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3. 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设置劫持流量罪,但从劫持流量行为的后果看,不仅导致劫持者的经济损失,也会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劫持流量罪符合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4. 本案 被告人付宣豪等人实施的计算机系统的破坏行为,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 相关法律

 

1.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2. 刑法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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