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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7 假冒注册商标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08日13:46:17 点击次数:65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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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7,郭明升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本案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数额之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明升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法院被告人郭明升等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郭明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获得相应刑罚。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1. 被告人郭明升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销售,其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却数额之大,属情节特别严重

2. 本案中,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他参与人员系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 相关法律

 

1. 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刑法规定,第(1)种行为会涉嫌刑事犯罪2) (3) (4)行为为违法,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2.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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