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9 司法救助案

更新时间:2020年05月13日09:58:46 点击次数:692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9,证人吴振永司法救助案。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案情简介

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吴振永是证实张尚芝存在犯罪事实的证人之一,遭到张尚芝报复,殴打致伤。为此,张尚芝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同时被判赔偿吴振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振永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尚芝尚在服刑期间,除一辆旧车外,无其他财产;同时张尚芝入狱后即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张尚芝出狱后,将其名下一辆旧车予以报废,并将部分报废款5000元交至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费,并表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剩余执行标的为38793.38元,但张尚芝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案件已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吴振永已76岁,无劳动能力,原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遂决定给予吴振永国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1.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等支付救助金,以保障当事人、证人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

2. 本案中,吴振永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其在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实后遭受打击报复致身体伤害,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法院在对打击报复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积极对受到伤害的证人给予司法救助,既让证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因作证受到伤害,而表现出的惩罚犯罪和抚慰伤痛并重的正当价值取向,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三. 相关法律

 

高法《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以下8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备与否,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0 案件无法侦破的司法救助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68 网络“流量劫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