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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8 虚构交通事故事实案件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21日09:33:53 点击次数:14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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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不予采信。

 

一.案情简介

 

去年4月7日,陈某厂内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上纸堆,纸堆砸到胡某,致胡某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胡某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向为陈某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一审时,陈某认可交通事故事实,法庭依据其它事故证明等证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损失2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发现此案证据不足疑点多,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并无报警及告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时间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有1个多月;胡某系陈某员工,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陈某对胡某提出的主张未做任何抗辩,加之承办官现场进行勘验核查,有关部门撤销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符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胡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相关解释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二审认为,本案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加上其它的可疑点,对当事人的陈述不予采信。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不予采信。

 

三.有关的法律

 

1. 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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