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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89 恍骗交易操纵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23日09:25:02 点击次数:12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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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89 恍骗交易操纵入刑案

 

本案中的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指的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位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一.案情简介

 

这是1起高法公布过的操纵证券市场典型案例。

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的办法,同步实施虚假申报和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通过实施恍骗交易操纵办法,共计违法所得2580多万余元。案发后,三人分别向有关机关投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涉案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某甲系主犯,其他二人系从犯,在根据其他情节,判处唐某甲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判处唐某乙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判处被告人唐某丙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相关解释

 

本案中的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指的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位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案件增多,根据高检今年11月1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9月,全国共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同比上升28%。同时认为,操纵证券、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犯罪手段和方式方法更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打击这类犯罪,高检在今年4月,对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订,使这类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更明确和统一。

 

三.有关的法律

 

1. 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实施恍骗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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