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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4,搭乘便车出事故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4日09:52:09 点击次数:53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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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04,搭乘便车出事故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04,搭乘便车出事故入刑案。好心让人免费搭乘便车,不料出了事故,驾车人不但作了高额赔偿,还被刑法追究。此事看似有点不好接受,但却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

 

一.案情简介

 

孙某亮驾驶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遇到同村熟人孙某财请求搭车,熟人又顺路,孙某亮自然答应搭车。不料车在转弯行驶时,孙某财从车上掉了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孙某亮是无证驾车,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孙某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2.8万元,同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庭经过综合考量,以孙某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二.案件的意义

 

此案的搭乘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本是一种应该受到赞扬和鼓励的助人为乐行为,但最终出现了这样一个结局。从传统思想来看,有点“好心没得到好报”的意思。但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好意施惠同样必须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因其是好意施惠而减轻,何况本案施惠人是无证驾驶。

 

三.相关法律规定

 

. 当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侵权法有个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 新颁布的民典法对好意同乘行为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造成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如果该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没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2)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造成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如果该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对损害赔偿的责任;

3)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造成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如果该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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