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3,软【暴】力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1日10:41:28 点击次数:533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以案释法之103,软【暴】力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03,软【暴】力入刑案。对【暴】力行为,大家可能了解的比较多,它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的一种犯罪行为。对软【暴】力行为,大家可能了解较少,这里作一简介。

 

一.案情简介

 

王某出了190万钱,与薛家三兄弟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因该公司经济效益不佳,王某提出要撤资。与薛家三兄弟商量后,决定将投资款改成借款。当借条规定的还款时间到期时,薛家三兄弟未能还款。于是王某就找了几个人,多次采取拉电闸、挂横幅、放哀乐、喇叭喊话等形式,阻止公司正常生产。警方多次制止、教育,均拒不悔改。事发。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采用拉电闸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案件的意义

 

软【暴】力与传统【暴】力的主要区别是,软【暴】力会对人形成一种心理强制作用,所谓心理强制,简单理解就是让人产生恐惧、痛苦、煎熬的心理效果,再加上其他形式的干扰,会使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到破坏。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软【暴】力分为二个大类,一是涉黑恶势力的软【暴】力,二是普通刑事犯罪的软【暴】力,二者的认定和量刑是有区别的。对普通刑事犯罪的软【暴】力,按其犯罪基本特征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会不同。

 

三.相关法律规定

 

. 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的软【暴】力犯罪,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两高《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普通刑事犯罪的软【暴】力做出了定义: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3.两高《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软【暴】力:

1)黑恶势力实施的;

2)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3)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4)携带凶器实施的;

5)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6)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4,搭乘便车出事故入刑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2,非法行医获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