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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65贩卖明星行程信息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10日09:02:45 点击次数:9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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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65贩卖明星行程信息入刑案

 

我国个人信息法规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益,导致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就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案情简介

 

前天,佛山法庭对5名高铁员工贩卖演艺明星的高铁行程个人信息案进行了判决,共8人获刑,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案件是这样的:

陈某等5人,利用自己在高铁工作的便利,将某演艺明星一行的高铁出行等个人信息,贩卖给林某等3人,林某等3人再加价对外销售,共获得违法收入56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等8人,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8名被告人徒刑3年8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判决8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7530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中,法庭除了刑事判决,同时判决了8名被告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万余。为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会牵涉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呢?

简单讲,侵害个人信息就是未经他人同意,将个人信息流转出去;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法律概念讲,这就是私益的保护。在过去的年代,个人的信息往往没有多大的价值,因此保护不保护人们也不太上心,但随着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情况大大地变了,个人信息越来越被赋予重要的经济价值,个人信息与公民自身的利益安全,也有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不仅如此,近年来,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买卖已经成为电信网络骗、金融骗等多种犯罪的源头,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由过去简单的私益法律关系,扩展至复杂的公益法律关系。

为此,我国个人信息法规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益,导致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他人违法利用的风险,就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向他人贩卖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 同时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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