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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北大包丽案简介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19日09:27:07 点击次数:9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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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包丽案简介

 

前几天,也就是615日,北大女生包丽案在北京公开宣判,被告牟某以犯【虐】待罪,判处徒刑32个月,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3万余元。

 

包丽是本案受害人陈某的化名,是北京大学法律学院24岁的女生,被告牟某是包丽的前男友。这个案子发生在20206月,牟某以[]待共居女友包丽,导致其自[]身亡,被刑事拘留,到前几天一审宣判,时间跨度超过三年。

 

此案三年久拖难决,意味着案件存在不小的争议。

 

争议在那里呢?从现有公布的资料看,主要在:婚前共居关系是否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我国20163月正式施行的家庭反暴法,将家暴表现形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二是发生在除家庭成员之外具有特别亲密关系的人之间。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既包括狭义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广义的家庭成员。由此,婚前共居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关系。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为非家庭成员。由此,婚前共居关系应该不是家庭成员关系。

 

那本案法庭是怎么认为的呢?

法庭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本案的共居关系,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1. 从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并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着准备;

2. 从双方家长对待二人的态度等看,已是一种对待准女婿和准儿媳的态度;

3. 从二人关系看,经常共居1起,共同进行家务;

4. 从二人经济往来看,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赞同方认为,法庭的认定考量有据,在本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虽未存在婚姻关系,但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居关系,可视为家庭成员。又认为,家庭成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案中,司法观点采取的是广义的概念,把共同生活的人,类推为家庭成员。

又认为,家庭反暴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范,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暴,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而民法典关于家庭成员的规范,其目的是确认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近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而刑法关于【虐】待罪之规范,其保护目的是与家庭反暴法相一致的。

 

而争议方认为,对家庭成员关系不应作扩大解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不应该扩大到共居关系。

认为共居关系,应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自愿性和公开性的特点,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既不具有家庭人格稳定化、经济合作等功能,又不具备家庭关系稳定性、封闭性等特征,因此不符合共同生活要素的实质认定标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狭义的家庭成员与广义的类家庭成员的明示列举,能够对绝大多数常规的【虐】待罪行为主体及对象进行准确认定。但在非常规情形中,譬如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朋友共居关系,能否认定为该罪中的家庭成员,应该有更明确的判断规则。

 

包丽的学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某,在《恋人可以解释为家庭成员吗?》一文中认为,刑法中的【虐】待罪,不宜轻易扩大到家庭成员之外。大家都年轻过,青年恋人之间,好时像一盆火,一时有了误解,又你死我活的情况多了,如果截取2人世界的1个片断去下结论,不同节点上的所谓铁证,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又认为,此案二审能否得到纠正,将会在未来的法治史上,在未来的大学法学院课堂上,无数次被提起。

 

此文仅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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