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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47 让饮酒人驾车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6月05日10:06:37 点击次数:11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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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47 让饮酒人驾车入刑案




 

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指犯有危险驾驶行为的驾车人,但在特定情形下,非驾车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案子简介

 

去年10月11日晚,周某和汪某相聚一朋友家吃饭,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后,周某向车主汪某取来汽车钥匙,说他来开车,汪某未制止,周某就驾驶车辆搭载汪某出发。行驶一段路程后,被执法警员查获。对驾车周某进行现场酒精检测,显示结果是167mg/100ml。随后,警员将周某带至Y院抽取血样,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90mg/100ml,属醉驾。汪某作为车主,明知与周某一同饮酒,仍将其车钥匙交给周某驾车,构成共犯。

法庭审理后认为,周某、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二人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周某、汪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通常是指犯有危险驾驶行为的驾车人,但在特定情形下,非驾车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车主汪某本人没有驾车,但明知周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于周某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从立法与理论层面而言,共同犯罪其本质是一种不法状态,法律上的认定要点是:首先从客观上判断,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谁贡献了主要因果力?,其次,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 具体确定哪个行为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驾车朋友要时时刻刻重视行车安全,珍惜生命,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三.相关法律

 

1. 醉酒驾驶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行为,所以醉酒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构成本罪的,处1-6月拘役,并处罚金,还要吊销机动车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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