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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34 井盖引发的命案 

更新时间:2023年04月17日09:02:37 点击次数:1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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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34 井盖引发的命案 

 

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执法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划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一.案情简介

 

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搭载了李某、黄某。车辆行驶至市区某一路段时,小车的右前轮碾压到道路的井盖,井盖翘起与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右后轮爆胎后失控,驶入人行道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车内李某当场死亡,王某、黄某也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及路灯损坏。

 

执法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路段限速50km/h,但王某当时的车速约为75km/h,存在【超】速过错,但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原因是道路井盖存在安全隐患,属意外事故。

亡者李某的亲属,为此将本地管理责任部门、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子的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执法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划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1. 查实涉案井盖的内部承重环已损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本地管理责任部门作为井盖的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60%的侵权责任。

2. 王某驾车经过井盖时,明知井盖存在微翘的异样,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便【超】速通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 李某因本次事故死亡,作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但是其疏忽而未使用,增加了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因此判决原告自行负担40%,本地管理责任部门负担60%。

4. 该车辆虽投有交强险,但亡者李某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相关法律

 

(一)民法典侵害损害赔偿的三点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多少过错承担多少责任;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庭推定当事人有过错;

3. 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机动车交强险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本案李某属于本车人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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