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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22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03日12:36:23 点击次数:1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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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22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入刑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使事故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加重危害,或者死亡,同时增加了执法部门对案件的侦查难度和成本,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案情简介

 

1月29日,周某驾车撞倒行人邓某,致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并电话找到刘某,叫他到现场为其顶包。刘某到达现场后,开始宣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但得知事故致人死亡后,刘某就主动交代是为周某顶包。执法部门经核实后,确认周某是肇事司机。

法庭审理认为,周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时为逃避法律责任,肇事后逃逸,找人顶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判处周某徒刑3年,判令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是不负责的表现,更是一种主观恶意的行为。因为逃逸行为,会使事故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加重危害,或者死亡,同时增加了执法部门对案件的侦查难度和成本,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上认定肇事逃逸要3条件同时具备:一是肇事者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肇事者主观上是否想逃避法律责任?三是肇事者是否离开现场。但并不是只要肇事者一离开现场就是逃逸。以下情形不构成逃逸:

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离开现场的;

2. 有证据证明,发生事故后,肇事者已报警,但怕自己受到可能的人身伤害而离开现场的;

3. 发生事故后,肇事者已报警,为抢救受伤人而离开现场的;

4. 发生事故后,肇事者自己也必须救治,而未及时报警的。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徒刑。

2. 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被害人本来可以救治,而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耽误了抢救而死亡的。从本案看,被害人是认定为当场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肇事逃逸引起,故不认定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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