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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313冒充记者敲诈勒索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18日16:19:45 点击次数:12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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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313 冒充记者敲诈勒索入刑案

 

本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份开始,王某通过政府投诉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网站发布的信息,找出一些能够引起关注的内容,然后到实地查看、拍摄照片,再打电话给相关负责人,假冒媒体记者,要以曝光或者举报给上级部门相威胁,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封口费等费用。10个月内,向某乡镇政府、企业、[学]校、Y院等敲诈勒索16次,勒索钱财3。8万元。后因敲诈数额越来越大,王某担心自己的罪行太重,主动投案自首。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虽每次犯罪数额较少,但次数多,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有主动投案情节,从轻判处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就是敲诈勒索。

这里的威胁方法包括:用口头的、书面的、通过电话的、通过书信的、亲自发的、委托他人转达的、明示的、暗示的等,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比如,债权人为讨债,使用了一些带有威胁成分的语言,目的是催促债务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钱财2000-5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3万元-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 数额较大的,判3年以下徒刑;数额巨大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10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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