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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90 泄露内幕信息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25日09:34:17 点击次数:1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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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90 泄露内幕信息入刑案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侵害程度的认定,通常以所有趋同交易的已成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的

 

一.案情简介

 

这是1个前几年公布的证券犯罪案件。

姜某是一私募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柳某是一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负责泰某蓝筹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二人系好友。四年时间内,柳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掌控的基金交易股票内幕信息不断泄露给姜某,姜某就凭借这些内幕信息进行相关交易。查实,姜某的私募基金证券账户与柳某掌控的公募基金账户,趋同买入、卖出股票76只,趋同买入金额7.99亿元,趋同卖出金额6.08亿元,获利4619万元。

一审法庭认定姜某、柳某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姜某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万元;判处柳某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二人提出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在二审阶段,二人分别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姜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改判姜某徒刑5年9个月,改判柳某徒刑4年,维持原判罚金刑。

 

二.案件相关解释

 

高检近期公布的证券期货犯罪中,2022年1月至9月,全国共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其中,涉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犯罪37人,占16.5%。

本案柳某是一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属于金融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着大量投资决策、交易动向、资金变化等内幕信息。本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忠实义务,但却屡屡触碰逾越法律界限,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侵害程度的认定,通常以所有趋同交易的已成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的,即既包括实际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相关账户趋同交易数额,也包括实际利益归属于特定投资人的私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数额。

 

三.有关的法律

 

1. 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2. 刑法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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