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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70,防疫执勤点肇事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07日10:20:07 点击次数:14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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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70,防疫执勤点肇事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疫情防控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作为公民都有义务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社会秩序,威胁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案情简介

 

今年8月7日,赵某喝了不少酒,醉酒后路过某村疫情防控执勤点,无端讽刺和辱骂执勤点值班人员,还对当时现场捐赠物资的赵X进行谩骂,后发展到对赵X实施殴打,致赵X多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赵某还损坏了执勤点两张铺位,致该执勤点近两个小时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经法庭审理,认为防疫期间,赵某无故讽刺和辱骂疫情防控执勤点值班人员,并对捐赠物资人士实施殴打,致其多处损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赵某徒刑一年。

 

二.判例的警示

 

不要说在防疫期间,在防疫执勤点,就是在平常时期,无端辱骂和殴打他人,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也许这个赵某,平时对防疫期间的一些做法早有看法,醉酒后发泄了他的不满,但法律不会因为你是酒后肇事,就减轻你的处罚,法律规定,醉酒违法犯罪人与非醉酒违法犯罪人,负同等法律责任。

据高检发布的报告,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疫犯罪案件有708件,涉案人1316人。

疫情防控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作为公民都有义务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社会秩序,威胁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相关法律解释

 

村级防疫机构人员虽不属于G家机关人员,但他们执行的是政府防疫措施,属于执行基层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1. 二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B力、威胁方法,阻碍G家机关人员依法履行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规定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2. 起哄肇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或在公共场所起哄肇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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