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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67,黑吃黑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28日10:27:12 点击次数:15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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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67,黑吃黑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将银行卡出卖给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后,再利用其中的漏洞,截胡之后入卡的资金,谓之“黑吃黑”。

 

一.案情简介

 

张某认识谢某,谢某想购买张某的银行卡,张某知道谢某在国外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买银行卡是为了用于这些活动的支付结算,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卖给谢某,获利8000元。然后张某再以黑吃黑的方法,在徐某利用该卡进行网络走账时,【盗】取了卡内资金6.7万钱。张某以上述同样方法,【盗】取卓某走账时资金7.6万余元,等,共计【盗】取他人钱款17.1万余元。同时,张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犯罪转账金额近154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银行卡内17.1万元资金窃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达人民币153.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将银行卡出卖给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后,再利用其中的漏洞,截胡之后入卡的资金,谓之黑吃黑,方法一般有2种:

1. 银行卡出卖后,再通过挂失的方式,秘密窃取卡内资金;

2. 出卖的银行卡,事先都绑定了App、支付宝、微信等,待信息通知有进账时,转出部分款项。

卖出、买进、为他人提供伪造的银行卡,或者以虚假的S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 涉嫌妨害银行卡管理罪。

卖出、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卖 银行卡后,再取走他人入卡的钱款, 涉嫌[盗]窃罪。

 

三.相关法律解释

 

1.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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