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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53,做代理并接受投注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6日10:24:43 点击次数:14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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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53,做代理并接受投注入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开设【赌】场原来是【赌】博罪一种表现形式,自《刑法修正案(六)》后,变成单独的罪。

 

一.案情的简介

 

去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注册成为1家【赌】博网站代理。之后,就积极为这网站发展玩家,并接受投注。3个月时间,共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额,共计为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160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有从轻情节,判处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二.案件的警示

 

传统的【赌】场开设,是有场所、【赌】博用具的。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出现了虚拟的网络【赌】场,连带也出现了为这些虚拟【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把这类行为,归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具体有4种情形: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赌】场原来是【赌】博罪一种表现形式,自《刑法修正案(六)》后,变成单独的罪。

 

三.相关的法律

 

1. 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2. 开设【赌】场罪名成立的,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有八种情形,不一一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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