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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49,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7日10:07:33 点击次数:14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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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49,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入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判定碰瓷行为能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案情简介

 

赵某是个有多年驾龄的出租车司机,为钱多次用出租车“碰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近2年时间里,先后利用车辆变道、车辆转弯等时机,与13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以走保险修车,需要事故车主赔偿出租车“份钱”等理由,要事故车主私了解决,共索要人民币14760元,最终被查获。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出租车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退赔等情况,判处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通常来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除了赔偿损害责任外,情节严重或损害数额较大的,要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认定赵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什么讲究?

判定碰瓷行为能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即是否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比如,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碰瓷,由于高速公路来往车辆车速快,流量大,碰瓷很可能造成快速行驶的被害车辆受到【撞】击失控,或者紧急避让失控,进而危及高速公路众多来往车辆这个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碰瓷行为发生在一些车流量小,车速缓慢的次干道上,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小的,一般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案赵某主观上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碰瓷时对撞伤人或者撞毁车辆的结果是积极避免的,而不是放任的,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也是小的,所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三.相关法律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罪。

2.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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