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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243,无证经营散装汽油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3日09:53:51 点击次数:16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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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43,无证经营散装汽油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就是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有否进行此类物质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是不可以获得相关资质的。

 

一.案情简介

 

案情很简单。严某看到自己居地的村庄里没有加油站,想想做汽油生意可以赚钱。于是在去年3月,买了两辆报废汽车,改装加上储油罐和加油机,就做起散装汽油的生意。4月就被当地执法机构查获,当场起获的散装汽油有3.55吨。

 

法庭审理后认为,严某既无从事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又无正规的生产、作业程序,其从事的散装汽油经营、储存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严某拘役三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T殊的物质,经营这类物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危险化学品,如果在无管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买卖,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经营者不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那是无法保证安全性的。

 

申请这类物质经营许可证的过程,就是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有否进行此类物质经营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是不可以获得相关资质的。即使有的符合相关规定,也不一定能获得相关的资质,这是因为,各个地区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品经营的企业是有一定数量控制的,如果危险品事故几率是一定的,那么这类企业的增加,无疑会加大事故发生的频率。

 

三.相关法律

 

本案法庭认定严某的行为,构成了危险作业罪。

1. 刑法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的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2. 刑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的,处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需要指出的是,除符合上述行为方式外,本罪的成立还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现实危险,指的是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或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没有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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