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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有关两高2022年新的法律介绍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10:15:52 点击次数:16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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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两高2022年新的法律介绍8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我国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做了次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扩展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2022年3月24日 又颁布了《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反对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那什么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原则上讲,就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比如:假冒的混淆行为、为谋取交易机会的商业贿赂行为、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用不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诽谤行为、种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等。

 

我国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做了次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相关的条款,扩展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2022年3月24日 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大家知道,司法解释是由高法(高检)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有人会问,既然有了法律,为什么还要司法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文本是对法律精S的一种高度概括,她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和具大具全。而高度概括的法律,要想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就必须给予充分和权威的解释,以便各级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3点行为的认定作了细化:

1. 仿冒混淆行为认定的细化,明确了混淆行为之“使用”的界定,规定,描述性使用行为不构成混淆行为,同时规定,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认定为混淆行为;

2.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的细化,规定,凡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同时明确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认定的规定

3.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细化,规定,凡“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Q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恶意干扰或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等,均属于网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关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可参见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网站--法律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