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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36,非公务性质受贿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5日10:34:51 点击次数:24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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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36,非公务性质受贿入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36,非公务性质受贿入刑案。非公务性质受【贿】罪是一种身份犯罪,其行为主体必须是G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G家工作人员。

 

一.案情简介

 

丁某在担任上海一社区卫生站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的便利,先后收受多名医药销售代表4.56万好处费,为这些代表提供医辽单位药品使用情况。同时还收受电脑设备供应商的礼券、消费卡等。

法庭审理后认为,丁某虽为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具有构建、维护计算机网络及日常信息统计工作职责,其向医药代表提供该院相关药品使用情况,系利用了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工作便利,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对其不应以G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非G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二.案件的警示

 

G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身份犯罪,其行为主体必须是G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G家工作人员。

法律上的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性质,何谓公务性质?就是本质上是否行使G家权力。如果从事的行为不代表G家的公务,那就是非G家工作人员。

本案丁某的社区卫生站,既非G家机关也非国有企业,其犯罪行为也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所以构成非G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相关法律

 

1. G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

2. 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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