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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35,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财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0日10:16:11 点击次数:25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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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35,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财入刑案

 

慈溪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35,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财入刑案。招摇撞骗罪需要冒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需要客观上取得财物,也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需要客观上取得财物,主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案情简介

 

葛某利用微信,长时间冒充机关工作人员骗财。方法是,先谈情说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发展成男女朋友,之后,便以种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4年多来,多名女性受骗上当,截至案发,葛某共计骗取钱财44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葛某冒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葛某徒刑八年。

 

二.案件的警示

 

招摇撞骗的骗与[诈]骗罪的骗,同样都是骗,区别在哪里?

二者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 在罪的构成要件看,招摇撞骗罪中并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这一要件,而[诈]骗罪中,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这一要件。

2. 招摇撞骗罪需要冒充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不需要客观上取得财物,也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需要客观上要取得财物,主观上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从刑法体系上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所属的犯罪类型并不相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的侵害财产罪中,而招摇撞骗罪,则规定在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两者保护的法益是不同。

 

三.相关法律

 

1. 犯罪行为既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又同时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会成立二罪的想象竞合,定罪时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 刑法规定,冒充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文中机关工作人员前面G家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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