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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08 保健品里添加药物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07日09:43:41 点击次数:3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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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208 保健品里添加药物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08  保健品里添加药物入刑案。保健品是一种食品,相关法规对食品的添加剂是有严格规定的,药物是绝对不能添加到食品里的。

 

一.案情简介

 

80岁的陈某学过中医,人称老中医。晚年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生产中医保健品。但他的保健品不少购买者服用后,出现了低血糖、血压升高、皮肤瘙痒、胸闷等症状,于是购买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执法机构从陈某处查获的产品中,检测出保健品中加入了药物格列本脲。案发。

法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明知格列本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掺入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单位犯罪。陈某又满七十五周岁,保健品也未大范围流转,故对陈某减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其公司罚金40万元,并退赔被害人金额67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保健品是一种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的一种食品;而药物则是用来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多少都有毒副作用。

保健品既然是一种食品,那么相关法规对食品的添加剂是有严格规定的,药物是绝对不能添加到食品里的。因为食品的使用对象是普通人群,普通人群的体质是各不相同的,食品

一旦放入药物,对有些人来讲,食用后就会出问题。

 

三.相关法律

 

1. 《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对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加入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及加入量,作出了严格规定。

2. 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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