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3 可视锚鱼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203,可视锚鱼入刑案。可视锚鱼就不是钓鱼的概念了,远远超出了钓鱼的范畴,有人称之为‘水下B力猎杀’。这是因为。。。
一.案情简介
去年3、4月间,吴某先后多次在禁渔区河段,用可视锚鱼,4月20日,当吴某再次在该河段使用可视锚鱼时,被当地森林执法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可视锚鱼渔具设备1副。
法庭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过去的钓鱼,人们多数是把它看作一项娱乐休闲,至于钓不钓得起鱼,那就随缘,所谓姜太公钓愿者上钩。
现在的钓鱼,都用上视频了,所以叫法也改了,叫可视锚鱼:可视,指鱼钩上装有摄头,钓杆上装有显示器,水底的情况一目了然;锚鱼,指单一的鱼钩,改成类似于锚状的特殊多钩,这种特殊多钩,一旦鱼被挂到,不死则亡,即使逃脱,伤势严重也没有成活的希望。
可视锚鱼就不是钓鱼的概念了,它有的放矢,具有高中鱼率,同时对鱼具有很强杀伤力,从本质上讲,可视锚鱼和网鱼、电鱼已没有多大区别。
刑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可视锚鱼,但全国多省市已开始将可视锚鱼定义为非法捕捞,本案是湖南首列对可视锚鱼进行的公开审理和宣判。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
(2)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
(3)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
(4)非法捕捞G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
(5)非法捕捞、B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