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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93,拒绝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老板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5日09:09:44 点击次数:35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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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93,拒绝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老板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93,拒绝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老板入刑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案情简介

 

余某是一家建材公司老板,该公司今年一月受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时,被发现使用戊烷作为燃料用于产品生产,但没有按规定设置相关安全装置,严重违反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属危险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再进行生产。但到3月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任何整改,仍照常生产作业。

法庭经审理认为,余某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整改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余某当庭认罪认罚,同时已进行整改,适用缓刑。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件的警示

 

这是刑法修改后,全国首列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应急部新发布一个《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做了新的规定。

本罪的成立应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要件。现实危险主要是指,虽然还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同时根据重大安全隐患的具体情况、是否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执行进行综合判断。

 

三.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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