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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87,丢弃新生婴儿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4日08:55:14 点击次数:36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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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87,丢弃新生婴儿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87,丢弃新生婴儿入刑案。本案当事人,因【偷】情怀孕产子丢弃,导致新生儿死亡,这种残忍的罪恶,与直接用刀取人性命并无任何区别,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罪。

 

一.案情简介

 

已婚女杜某,在社交网络又结识了刘某男。杜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刘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怀孕,产下一名男婴。杜某害怕自己丈夫得知该事,便将刚产下的活男婴,连同胎盘装入垃圾袋内,丢弃在垃圾堆内,导致男婴衰竭死亡。后被他人发现报警,案发。

法庭经审理认为,杜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丢弃在垃圾堆内,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案件的警示

 

弃婴是个沉重的话题。据民政局统计资料,全国每年新生儿遭遗弃的数量在10万人左右。弃婴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常限于民事责任,但情节严重的要触犯刑事犯罪。法律专门规定一个遗弃罪。

本案的性质更为严重,因【偷】情怀孕产子丢弃,导致新生儿死亡,这种残忍的罪恶,与直接用刀取人性命并无任何区别,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遗弃罪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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