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83,刀刺强行闯入者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0日09:17:39 点击次数:389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以案释法183,刀刺强行闯入者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83,刀刺强行闯入者入刑案。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通常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同时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凌晨2时,吕某酒后想放松下,于是来到一家已打烊熄灯的足【疗】馆敲门,按师于某已休息,没去开门,吕某就推拽上锁的大门,于某见状,就取来一把折叠尖刀防止侵害。少时吕某就强行推拽开大门闯入,于某就用刀刺向吕某,吕某腹部中刀,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经审理认为,吕某深更半夜强闯足【疗】馆,其行为属不法侵害行为,但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于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读者可能有人会认为,有人半夜强闯入店,店内人也不知道闯入者意欲为何,为自保,作出防卫反应也是有情可谅。

本案的定罪关键在于,法庭认为闯入者的行为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但并非是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

一是,吕某强行闯入的地点是足【疗】馆而非住宅,足【疗】馆是经营场所,而住宅是宪法规定的不受侵犯之地,所以强行闯入经营场所,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是,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b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吕某强行闯入足[]馆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闯入后也没有出现严重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一刀捅向被害人并致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2020年发布新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2)是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2.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通常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同时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上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84,伪造房产权证入刑案 下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82,伪造血衣散布虚假信息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