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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高法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司法统一规定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9日14:28:57 点击次数:40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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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出司法统一规定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对日益推行的人脸识别技术最近高法出台《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同时强调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这种技术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领域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市场预测,我国人脸识别行业市场规模2021年将超过50个亿

但随着这种识别技术发展,优势得到青睐情况下,这种技术逐渐暴露其弊端

 

人脸识别就是人脸信息并非单纯的识别与印证那么简单,实际上,这种技术抓取个人面部生物信息,能与既有数据库中的相应数据相比对从而追踪到个人的身份信息、日常的行踪轨迹等等,关涉到诸多隐私问题有专家表示,如果人脸信息泄露,所带来的潜在的安全风险,远比手机号与账户信息的泄露更为严重。

 

当前,《刑法》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刚公布的高法《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司法统一规定。

1. 《规定》明确了五类可使用人脸识别的情况: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明确规定对各类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侵权行为,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等。

 

高法强调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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