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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56,喝酒喝出人命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03日07:46:37 点击次数:43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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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56,喝酒喝出人命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56,喝酒喝出人命入刑案。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对损害后果负法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罗某组织几人一起聚会喝酒,其中李某已喝到醉酒状况下,罗某还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当李某醉酒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等异常状态后,罗某也只是采取劝说、打耳光醒酒等一般安抚行为,最终出现李某醉酒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罗某在共同饮酒中,对李某也进行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3257元。

 

二.案件的警示

 

聚餐饮酒,本也是亲朋友间一种欢聚、增进感情的行为。但需要明白的是,共同饮酒也存在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形成,主要看共同饮酒中有没有出现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加害行为等。共同饮酒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那么饮酒人之间就会出现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甚至刑事法律关系。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人,如果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对损害后果负法律责任。责任的大小,取决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罗某是组织人,又是李某已喝到醉酒状况下,还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人,在李某出现异常状态后,又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民法典规定,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3. 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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