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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48,夺方向盘强停公交车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1日10:12:30 点击次数:50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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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48,夺方向盘强停公交车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48,夺方向盘强停公交车入刑案。本案行为人夺方向盘强停公交车,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同质性的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一.案情简介

 

案子很简单,六旬王某乘坐公交车回家,当车行驶至离其家最近路段时,王某要求停车下车,司机告知他,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时不能停车。王某见要求遭拒,就冲到司机身旁,强行抢夺司机手中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司机报警。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子的警示

 

近年来,在公交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因芝麻大点的事,引发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15条人命永殒长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同质性的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本案的起因应该是六旬老人对公共规则的漠视,把公交车当成私家车,想随心停靠。但在心愿不成时,就抢夺正在行驶车辆的方向盘,那就铸成了大错。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不得缓刑。

2.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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