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41,拾到他人手机转钱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10日11:35:44 点击次数:493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以案释法141,拾到他人手机转钱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41,拾到他人手机转钱入刑案。转移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实质,是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进而控制账户,非法占有账户内资金,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一.案情简介

 

何某在路边捡到了一只手机,发现手机微信钱包有3800多元钱,支付宝内有5000元钱,于是叫其女儿小何将钱转出来。小何通过拾到的手机号修改了支付密码,将微信和支付宝内的钱全部转至自己的账号内。失主报案,案发。

法庭审理后认为,何某父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内钱款,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判处小何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案子的警示

 

捡到手机,属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那就是拾金不昧了。但本案行为人拾到他人手机不返还,首先是一种不当得利行为,还把手机里的钱转走,那就是犯罪行为了。

微信钱包、支付宝作为新兴的电子支付手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据《中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61815.1亿元人民币,其中支付宝以54.61%的份额,微信以38.98%的份额,保持市场一、二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转移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这时因为,转移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内资金行为的实质,是以秘密方式获取他人的账户和密码,进而控制账户,非法占有账户内资金,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上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42,虚假广告入刑案 下一条: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40,贪吃偷狗入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