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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35,交朋友时的主动转款能讨还?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24日10:42:35 点击次数:47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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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35,交朋友时的主动转款能讨还?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5,交朋友时的主动转款能讨还?通常情况下,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受赠人有接受的表达,赠与的合法关系就成立了。

 

一.案情简介

 

单身男蓝某欲追求单身女红某。为取得好感,蓝某通过微信,多次主动向红某打款,共计11400元。但两人未能发展下去,蓝某要求红某还款,红某认为这些款是你蓝某主动给的,不存在返还的义务。看法庭如何判。

法庭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应当有借款的合意,方能成为合同关系。本案中的钱款给付,是一种为追求对方表达诚意的赠与,而非借贷。原告不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警示

 

赠与,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接受后,不负担任何给付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只要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受赠人有接受的表达,赠与的合法关系就成立了。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你恋爱谈得成谈不成,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赠与与民间习俗的彩礼是有区别的,彩礼虽然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它是以将来要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所以彩礼在满足法定事由情况下,是可以取回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但法律为赠与人考虑,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 高法《有关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属于以下情形,彩礼要返回: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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