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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32,认罪又反悔加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17日10:52:43 点击次数:53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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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32,认罪又反悔加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2,认罪又反悔加刑案。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是刑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子先是认罪,后又反悔的案子。

 

一.案情简介

 

韩某在网上聊天认识了郭某女子。2019年,韩某以要郭某做其女朋友为由,将郭某骗至一【传】销窝点,郭某几次设法离开该窝点,均遭到韩某等人威胁、侮辱,造成郭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韩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于是初审法庭给予其从宽处罚量刑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但宣判后,韩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于是检察机关提出了不应对其再使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抗诉。上诉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改判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案件的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是刑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制度规定,犯罪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要目的是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但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案件也时常发生。通常来讲,反悔对被告人是不利的,因为反悔将错失因先前认罪认罚行为获得的量刑优惠。当然反悔对司法机关也有不利的,因为反悔会使司法机关先前所做的有关被告人认罪工作归于无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成本的增加。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可能判处三年期徒刑以下案件,并符合以下4条件,可以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

1)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同意人民检察机构量刑建议;

4)签署具结书。

2.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案子不适用从简、从快、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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