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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29,私架电网电死人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10日11:49:28 点击次数:5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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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29,私架电网电死人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29,私架电网电死人入刑案。本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其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

 

一.案情简介

 

谢某为猎到野生动物,在猎物处擅自安装了电网,想采取电网电击的方式猎到野生动物。不料到了半夜,有个柳某途径猎物处,碰到电网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经审理认为,谢某擅自安装猎物电网,因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触电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本罪的特征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其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是:

1.在后果方面,前罪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方面,前罪由过失构成,后罪则出于故意。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司法实践中,本罪的主要表现有以下4种: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开Q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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