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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27,网络销售恐暴[视]频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05日10:53:53 点击次数:48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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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27,网络销售恐暴[视]频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27,网络销售恐暴[视]频入刑案。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案情简介

 

陈某原在某酒吧打工,2019年上半年,其发现在[视]频论坛上,有部分人非常热衷观看暴恐[视]频,他认为这是一条赚钱的路子,于是设法在网络上购得4个涉暴恐[视]频,并通过网络向他人销售,案发止,共向137人销售,获利1200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涉案4个[视]频均包含宣扬、炫耀、展示恐暴事例的画面和内容,具有极强的煽动性、示范性、恐吓性和[暴]力性,陈某的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的宣扬恐怖主义罪,罪名全称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该罪是指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新增罪名,目的在于严密法网,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蔓延,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刑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2. 刑法量刑规定,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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