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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26,微信[传]销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03日10:12:34 点击次数:5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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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26,微信[传]销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26,微信[传]销入刑案。鉴于微信使用的便捷,相对传统[传]销来讲,更具有欺骗性、互动性和隐蔽性,地域也更广,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

 

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云世纪集团的会员,该集团设定了入会者700-35000元不同等级的投资档次,入会者以其等级和发展其下线会员的多少,实施不同程度的分利。张某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招募会员,案发止,直接或间接招募会员46人,形成5个层级的上下线关系,获利8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利用微信积极发展下线,形成5个层级招募会员46人,属于[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云世纪集团另案处理)

 

二.案件的警示

 

微信网络[传]销是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其特点往往以加盟会员、投资原始股、商品分销、开设微店,可以高额返利等欺诈行为为幌子,伴随着非法集资和[诈]骗敛财等犯罪。鉴于微信使用的便捷,相对传统[传]销来讲,更具有欺骗性、互动性和隐蔽性,地域也更广,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

据互联网金融安全报告数据,2018年止,国内累计发现涉嫌网络[传]销平台达到5000余家,活跃人数超过千万,整体已经形成规模化蔓延的趋势,必须进行有效打击和遏制。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作为返利依据,并组织三十人以上3级层级以上的,其组织为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以上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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