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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124,收购【盗】窃物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9日10:15:22 点击次数:52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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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24收购【盗】窃物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24,收购【盗】窃物入刑案。废品收购站收购赃物的案子时有发生,此类案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

 

一.案情简介

 

文某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在明知谢某从他人货车上【盗】窃来的电瓶,仍以低价进行收购。谢某先后【盗】窃货车电瓶11次,共计23个,文某照单全收。经鉴定,文某收购的【盗】物电瓶,总价值共计28763元。

经法庭经审理认为,文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案件的警示

 

废品收购站收购赃物的案子时有发生,此类案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法律对明知的确切涵义是这样定义的:只要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明知。

所以,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收购之物是犯罪所获得的财物即可,而无须知道赃物是通过何种犯罪、何时何地犯罪、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细节。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道德层面讲,行为人助长了【盗】窃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危害。

 

三. 相关法律规定

 

1. 高法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中设置了该罪定罪数额的标准,但又不惟数额论,下列情况,虽然没有达到定罪数额,但仍然要以犯罪处理:

(1)一年内曾因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此类行为的;

(2)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救济款物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以及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

 

2.《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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