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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相关信息:以案释法之122,网约车虚拟跑单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5日11:36:59 点击次数:54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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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22,网虚拟跑单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22,虚拟跑单入刑案虚拟跑单是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方法,没有真实乘客,没有乘客实际支付软件虚拟定位虚拟在线跑单,以此赚取网约车公司的乘车费用和奖励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了解到滴滴平台推出了司机多拉客多奖励的政策,就动起外脑子做起滴滴平台虚假跑单业务王某先后采用购买虚假注册账号、相关定位作弊软件等手段,从滴滴平台诈骗到资金达99709.52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诈骗作案,骗得款项99709.52元。构成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万元

 

二.案件的意义

 

本案的虚拟跑单是指没有真实乘客,也没有乘客支付订单费用而是利用平台漏洞软件的虚拟定位进行虚拟在线跑单,以此赚取网约车公司的乘车费用和奖励这是一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件上海近期判处的一起虚拟跑单案诈骗数额竟达84

作为网约车运营单位,根据自身不同运营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规则这本来也无可非议,但如果在砸钱的同时,疏于系统管理和控制技术的提高,实有点赔了夫人又折兵。看来网约车这个新兴行业要做很多。

 

 

三.相关法律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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