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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20,套路贷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20日12:00:38 点击次数:53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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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20,套路贷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20,套路贷入刑案 。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把高【利】贷披上合法的外衣,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会涉及不同的罪名。

 

一. 案情简介

 

 以叶某、梁某为首的团伙在青田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他们的放贷,采用的方式是签订虚高本金的借贷协议、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的套路贷。当借贷人违约还息还款时,就采用虚假诉讼、威胁恐吓等手段,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案发时,涉及2起敲诈勒索案,3起【诈】骗案,一起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达211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 叶某、梁某的套路贷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和25万元;其团伙成员徐某、林某犯虚假诉讼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套路贷的套路

 

套路贷 往往以民间借贷的假象,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同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再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或者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当被害人未偿还的情况下,再借助司法力量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

本案中,其中一受害人林某向该团伙借款5万元,而实际拿到4.5万元,但借条虚增6万元,每月需支付利息1万元(年利率为244%),且十天需支付一次。当林支付违约时,便对林某进行威胁恐吓,并以到期利息抵押为借口,强行拿走林某价值几十万元的石雕。

 

三.套路贷与高【利】贷主要的几点不同

 

1. 目的不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只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2. 手段方法不同。虚增数额是套路贷的特色之一,即你要借套路贷,那么借款就要虚增部分数额来做担保,如果能正常还息还贷,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如果违约,虚增的数额也得还;而高【利】贷,借款人对本金和利息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

3. 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做套路贷的人,往往设法叫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人为制造违约,甚至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目的就是坐实虚增数额;而做高【利】贷的人一般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4. 套路贷侵害的客体众多,往往会涉及【诈】骗、强迫交易、【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虚假诉讼案挑战司法权威;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5. 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属于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通常情况下仅仅是利息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利息不超过年利率36%的仍受法律保护。

 

四.相关法律规定

 

 套路贷不是一个罪名,涉及套路贷的犯罪行为,通常会涉及不同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其罪名的选择和适用,将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套路贷如果是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并已经形成犯罪的,将认定为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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