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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16,泄露商业秘密获刑案

更新时间:2021年01月11日10:51:38 点击次数:53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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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116,泄露商业秘密获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16,泄露商业秘密获刑案。法律所指的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一.案情简介

 

黄某、王某是一家通讯公司的5G技术开发专家,在职期间,两人擅自接受了某研究所委托的,有关5G有源天线原型机的技术开发项目。项目完成后,交付给委托单位一台原型机及相关技术资料,并收取项目开发费23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黄某、王某的行为为商业秘密侵权,经认定,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所受损失为430万元。两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考量到两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等情况,各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案件的意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内部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为获取利益向利益提供方提供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的行为人属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他人开发项目,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上所指的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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