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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1,虚假诉讼获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07日10:51:21 点击次数:6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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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101,虚假诉讼获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01,虚假诉讼获刑案。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提供虚【假】证据,使法庭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虚假诉讼是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案情简介

 

廉某是个国企员工,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当债权人向他追债时,怕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还债,于是找到同事孙某,要求其帮助打个假官司,起【诉】自己欠孙某的钱,用工资卡来还债。二人恶意串通,根据孙某以前银行的取款记录,伪造了廉某欠孙某8万钱的借据和相关收条。以致法庭依据二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误判。

法庭经审理认为,廉、孙二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廉某、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其所在单位,也根据法律规定,将其除名处理。

 

二.案件的意义

 

双方难以调和的民事案子,依靠司法的公正审判来解决,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也是用司法权威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做法。她体现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但虚假诉讼不但侵害了利益人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极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用刑法来遏制。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虚假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 刑法规定,犯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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