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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96,为享口福电杀野猪入刑案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5日10:06:25 点击次数:50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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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96,为享口福电杀野猪入刑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96,为享口福电杀野猪入刑案。我国保护野生动物法是1989年3月开始实施的。30多年,我国共建立了2750个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了90%陆地生态系统和85%野生动物种群成绩斐然。危害野生动物事件还是有发生,本案就是一例

 

一.案情简介

 

蔡某某为了吃野猪肉,购买了相关电捕设备,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和29日捕到两头属保护级别为3级的野猪,总重量约140斤,得手后,就大相其口福。不料事发,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案件的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是拯救濒危动物这么简单,这次突然爆发的疫情更是告诉我们,野生动物其实是某些病菌的宿主,如果自然宿主不存在了,那么它们就会找人类的麻烦,这就是为什么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道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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