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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06日10:19:02 点击次数:57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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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之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大家对网络犯罪听到的较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听到较少,今介绍一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郑某得知其女友吴某的一个朋友陈某急需用钱,便要求吴某给陈某讲,以陈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和实名认证的支付宝给其使用,其给陈某好处费。

陈某明知郑某在参与网络【赌】博活动,但仍然答应帮忙,分别办了三张【银】行卡,和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并绑定郑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及邮箱给郑某。郑某付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

之后郑某将陈某提供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用于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经查证,从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郑某通过这些卡和账号,用来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的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提供给他人,导致大量网络【赌】博资金的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网络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甚至【国】家安全,依法有效惩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案被告,明知他人会将其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得到1万元钱继续提供,这实际上是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专门的服务,在助长网络犯罪的气焰,必须打击。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独】立入罪。

 

2.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列出七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一条就是资金结算二十万元以上的;

3. 刑法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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