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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介绍之五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6日09:18:10 点击次数:56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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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五,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本案属于一般争吵中发生轻微【暴】力行为,而刘金胜竟直接用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是夫妻,2016年10月1日晚,两人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两耳光。黄某跑到其兄长黄X那里告状,并让他出面调处。

X叫上在其店里聊天的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到刘金胜的租住处质问,双方发生争吵。黄X、李某某各打了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拿起一把菜刀砍伤黄X头部,并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其他人抱住刘金胜并夺下菜刀报警。经鉴定,黄x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法庭经审理认为:黄x、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刘金胜一耳光,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行为,而刘金胜竟直接用菜刀连砍他人头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金胜有【期】徒刑一年。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的认定,要防止滥用防卫权。在对待轻微不法侵害行为时,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在家庭琐事的引发上,刘金胜打黄某耳光在先,具有重大过错。后又因争吵,被人打了耳光,便用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显然不成立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

 

三.正当防卫相关法律介绍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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