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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介绍之四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4日07:56:12 点击次数:56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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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四,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本案兄弟二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防卫,但其中一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负刑事责任,通过此案,来了解什么是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一.案情简介

 

杨建伟、杨建平是两兄弟。2016年2月28日,二人在杨建平家门前聊天,因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的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

彭某某离开后,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带了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来到杨建平家门前,彭某某上前就对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至杨建伟头部流血倒地,其间彭某某还把洋镐把打断。

杨建平见杨建伟流血倒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冲向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彭某某受伤逃离。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用刀边还击边退,杨建伟亦持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身上有七处刀伤,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gan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杨建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建平无罪。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兄弟俩同是进行防卫,为何杨建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其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正当防卫相关法律介绍

 

1.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杨建伟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条件。同时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过当,对其减轻了处罚。

2.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防卫过当的的刑罚裁量,作了新的规定: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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