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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介绍之三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11日09:33:39 点击次数:54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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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之三,陈天杰正当防卫案。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存在本质差别,一个是【暴】力发泄私愤,相互攻击的行为,一个是为保护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陈天杰和妻子孙某某在水泥工地加班。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在饮酒后路过工地,看到孙某某在卸混凝土,便上前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便呵斥周某某等人离开,但不予理会。接着,周某某又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2米的铁铲,冲向陈天杰,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把孙某某推倒在地,再冲向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周某某等人其中的容某、纪某某从地上捡起1米左右的钢管冲上去并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戴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此过程中,陈天杰一边护住孙某某,一边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朝周某某等人乱挥、乱捅,致使容某、周某某、纪某某、刘某受伤。直到工地工友们赶来,周某某等人才逃离现场。其中的容某被陈天杰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及陈天杰自身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后滋事,不但【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还辱骂陈天杰,并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性质上是存在本质差别的。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因某种矛盾用【暴】力发泄私愤,相互攻击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相互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互相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本案中,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相关法律介绍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做了明确的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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