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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介绍之一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7日08:49:03 点击次数:57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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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起陆续介绍有关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刑法明确规定: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汪天佑与邻居汪某某曾在建房问题上产生过矛盾,后经调解解决。

2017年8月6日晚,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与赵某、杨某某三人来到汪天佑家门口,准备质问汪天佑。由燕某某与赵某敲汪天佑家门,汪天佑因不认识燕、赵二人,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赵二人始终不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绝开门。燕、赵二人就踹开纱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汪天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于是拿起一摩托车减震器,与燕、赵二人厮打,将燕、赵二人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燕、赵二人,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天佑家过道屋,属不法侵害行为。汪天佑为制止不法侵害,将二人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因此对不法侵害的认定,要准确把握其范围。不法侵害的范围,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在认定过程中,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的错误认定,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相关法律介绍

 

1.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两高刚发布的《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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