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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5 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31日08:08:59 点击次数:58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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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85,罪犯王某某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监察机关发现本案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有诸多疑点,于是立案侦查,结果查出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案。

 

一.案情简介

 

罪犯王某某于2010年9月,因犯保险诈[骗]罪被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王某某及其家属以罪犯身体有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书,因罪犯王某某患“2型糖尿病”、“脑梗塞”,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规定,[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一年期满后,[法]院再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工作,再次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2016年3月,营口市检[察]院在对全市两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检察中发现,这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司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有诸多疑点,于是立案侦查。结果查出营口市中级[法]院技术科科长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赵某为罪犯作出虚假鉴定意见,导致罪犯先后两次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张某收受罪犯亲友给付的好处费五万元,赵某收受张某给付的好处费七千元。张某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罪,赵某构成徇【私】舞弊罪,被提起公诉。罪犯王某某被收监,再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1.通过贿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等手段,帮助罪犯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这是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司法实践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

2.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应当加强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联合审查。

 

三.相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2. 刑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RU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3. 刑法规定:下列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3)自伤自残的罪犯;

4)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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