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热线:18606616560
< >

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3 缓刑减刑适用法律错误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6日09:10:52 点击次数:585 打印此页 关闭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83,缓刑减刑适用法律错误案。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一.案情简介

 

罪犯蔡某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接受社区矫正。2013年1月,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中院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2月,中院认定蔡有悔改表现,裁定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2014年8月,南京市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中院对蔡某缓刑减刑不当。认为虽然蔡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各类矫治活动,按期报告法定事项,受到多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但是无重大立功表现。减刑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2月向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纠正。中院重审后重新作出刑事裁定,对蔡某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国】家的权力架构中,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同时具有制约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功能。

 

三.相关减刑的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本案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裁定减刑是错误的。

查看更多法律文章可搜索慈溪律师陈亮国际国内双向法律服务。

上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4 优先适用假释案 下一条: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82 提供非法程序获取计算机信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