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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以案释法之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0日08:16:14 点击次数:60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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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76,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以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情简介

 

杨卫国是望洲集团法人代表,2014年起,该集团未经批准,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活动。向资金提供人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同时通过在全国开设门店,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截止到20164月,该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

 

法庭认为,望洲集团未经批准,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实质是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其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1.借贷中介服务,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否则就是犯法。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否则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法律介绍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2.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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